如果您過了有效期,并且已經有其他公司注冊該名稱的話,原則上您不能再使用該名稱。
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也就是說:
1、通過公司核名僅表明你已經“預定”了這個注冊公司名稱,雖然不能用在經營活動中,但別人無法申請核準相同的名稱;
2、自拿到《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開始的6個月內,申請人必須去辦理營業執照,走完注冊公司流程;一旦超過6個月,已核準注冊的公司名稱就自動失效,若有別人以此名稱辦理核名申請設立公司,市場監管部門是允許通過的。
那已核準注冊的公司名稱可以申請延長有效期嗎?根據相關規定,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6個月,但只能申請延長一次,且必須在有效期期滿前1個月內申請辦理。
不在有效期期滿前1個月申請,或者已經屬于過期的,就需要重新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公司核名,這時候若之前核準注冊的名稱已經被別人占用了,那就只能另想別的名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