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駁回后根據駁回理由提出駁回復審來挽回商標;
2、 規避引證近似商標,修改個別元素后重新提交注冊;
3、可對引證商標中,已滿3年但未曾使用的商標提出撤三申請;
4、若是組合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被駁回的,可通過對漢字部分重新注冊取得成功;
5、登記版權;
6、若駁回復審失敗的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起訴;
7、若一審失敗的可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這里我們搭個額外話,有些申請人疑惑為什么我申請的時候就審查不過關,在駁回后提出復審了就有可能取得成功呢?
這個問題就體現在了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標準的不同之處了。駁回復審可能獲得成功,是因為商標駁回是商標局作出的決定,而商標駁回申請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
他們兩者間的審查標準不同主要表現在這幾個要點:
1、商標局審查是根據所遞交的材料內容,不會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如果提出駁回復審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標的實際使用的,商評委會將其考慮入內。
2、 對是否近似商標的判斷,商標局與商評委的標準也略有不同,商標局基本是按照審查標準來審核,而商評委考慮的方面會更加全面些。
3、駁回復審實際上就是商標申請人對駁回不服而向商評委進行理由陳述,這是申請人向商評委爭取商標的唯一機會。
4、商標申請材料僅作為申請人身份的證明和申報商標標志的呈現,無法反映客觀狀態。因此需要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進行事實理由的闡述和說明。